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
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可以适当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
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
(二) 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
(三) 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
(四) 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
(五) 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 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45 °时 , 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 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 °,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