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的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等。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另外,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学位信息,应及时上传到“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学位获得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来源:医学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