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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持鱼竿行走触电,受害人自身担主责

竖持鱼竿行走触电,受害人自身担主责 工程辅助助手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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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竖持鱼竿行走触电,受害人自身担主责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郭某和熊某来到被告熊某某经营的鱼塘钓鱼,分别在东西池堤上架设鱼竿垂钓。熊某某在远处发现两人后,派人通知两人离开。郭某在离开时未收鱼竿,鱼竿触碰高压线被电击倒后死亡。郭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某、某区供电公司等赔偿损失574247.24元。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不收鱼竿从高压线下通过可能发生触电危险而仍然为之,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本人触电身亡承担75%的责任。熊某某以向垂钓者出售所钓之鱼的方式经营鱼塘,属于有偿经营,因此其对垂钓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熊某某虽在邻近事发点不远处的电线杆上设置了警示标识,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危险警示义务,但在视野开阔明显可见郭某未收鱼竿离开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致触电后果发生,应当承担10%的责任。某区供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线的经营者,应承担1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郭某自身、熊某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合理,改判郭某承担50%的责任,熊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区供电公司仍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损害结果是数个侵权行为竞合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对于竞合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各侵权行为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线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依法减轻责任。鱼塘经营管理者熊某某对郭某等人的垂钓行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郭某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郭某明知不收鱼竿从高压线下通过可能发生触电危险而仍然为之,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本人触电身亡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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