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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违章作业致触电,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线下违章作业致触电,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工程辅助助手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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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线下违章作业致触电,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其位于某县赵各庄镇某村的三层楼房交由王某甲、王某乙施工。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合伙关系,王某丙系二人雇佣的工人。2017年11月25日15时许,在某村被告王某建造楼房处,因张某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违规作业,导致当时正在施工的王某丙触电死亡。王某丙的近亲属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张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王某丙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受害人王某丙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系混凝土泵车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违规作业所致,被告张某作为混凝土泵车车主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案涉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未对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无建筑施工资质,对提供劳务的王某丙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案涉死亡事故系由侵权行为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违法施工所致,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

“多因一果”侵权案件中,应以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确定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分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和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触电事故的,不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为依据,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死亡事故系由侵权行为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未经批准进行作业施工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致,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的判决,考虑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无视安全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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