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其位于某县赵各庄镇某村的三层楼房交由王某甲、王某乙施工。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合伙关系,王某丙系二人雇佣的工人。2017年11月25日15时许,在某村被告王某建造楼房处,因张某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违规作业,导致当时正在施工的王某丙触电死亡。王某丙的近亲属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张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王某丙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受害人王某丙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系混凝土泵车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违规作业所致,被告张某作为混凝土泵车车主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案涉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未对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无建筑施工资质,对提供劳务的王某丙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案涉死亡事故系由侵权行为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违法施工所致,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
“多因一果”侵权案件中,应以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确定责任比例。
(二)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触电事故的,不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