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开始实施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新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2000年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200万提至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提至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则从50万提至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取消了原规定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一要求。
详情:《刚刚!国家发改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1施行,工程范围大幅缩小》
贰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详情:《甲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必须看!6.1实施,明确了责任和罚则!住建部发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叁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规规章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八)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有关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纳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及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六)信息更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黑名单”更正信息。
第七条 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其管辖工作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五)招标人可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
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将有关情形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对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肆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开始实施

第一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遵循依法办事、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
第六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六)采用电子招投标
(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八)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八条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七)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十)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一)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九
第十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一
第十二
第十三
关系证明;
第十四
第十五
第十六条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
第二十
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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