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下面跟着小七一起看下总则的立法亮点吧!
Q1: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A:享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Q2: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A: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Q3:听说民法典设立了全新的居住权?
A:没错。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第二编第十四章)
Q4:民法典有没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怎么办呀?我们的房子还能住吗?
A:可以!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期缴费即可。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合同编共计526条,占据民法典全文的40%。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修订。
Q5:听说隔壁老王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去借了高利贷,现在被逼得家门都不敢出,现在国家对高利贷啥态度呀?
A:《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八十条)
Q6:我们公司债权人说,要把应收帐款转让给金融机构,还说这是保理业务,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A:有的。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金融服务,企业可以将自己应收账款等转让给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为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此次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第三编第十六章)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不仅将人格权进行了系统化的整合,也将人格权提升到与物权平齐的高度,对于落实宪法人格尊严的规定,保障公民民事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凸显了国家对人格权的保障力度。
Q7:在我国,死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利益吗?
A:享有。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四条)
Q8:民法典颁布后,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A:不能。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Q9:前几天楼上老高去世了,只留下了一份录像遗嘱,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A:有效。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Q10:前两天有个小孩在我们家楼下玩,被楼上扔下来的铁盆砸伤了,我们家需要赔偿吗?
A:只要能够证明自己非加害人,就无须赔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来源: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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