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建二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科普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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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增值税制度
深化增值税改革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1%。其中,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 降至 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 降至 10%。

关于此次税率的下调,建筑企业无论与业主或者供应商签订合同,还是针对5月1日这个节点,对于含税条款,都应该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下面对于此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做一点简单的介绍。
目前由于业主无法及时结算、推迟付款或其他原因,建筑企业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纳税的情况,鉴于此延迟纳税的法律风险就有可能发生。
对于跨期项目,总包给业主方提供的建筑服务税率从11%变为10%,变动时点原则上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但目前由于业主推迟付款或其他原因,建筑企业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税开票的情况;而对于跨期项目将造成原应按11%纳税而实际按10%纳税,少缴了1%的增值税。
对于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截止2018年5月1日之前未执行完的,原则上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凡纳税义务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均应按原税率取得/开具发票;反之,则应按新税率取得/开具发票。
如果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发票,造成适用税率错误,严格上讲,此类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取票方将面临不得抵扣、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而开票方将面临少缴税款,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处于正准备签定并且尚未签定合同的(或者尚未开工可改签合同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或者改签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中不含税价款和适用税率的约定。

总的来说, 由于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整体议价能力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增值税率下调后,业主调低合同价格的情况下,建筑业整体利润增长空间将被极大程度的压缩,建筑业从此次税制改革中的获利水平将被大大减弱,还可能无法获利。
因此,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作为业主单位和供应商,我们都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做好沟通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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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马凯
素材来源: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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