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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既行,纪律自正。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走近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01
物权编
Real Rights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其中物权编第十四章首次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种类。
规定居住权的目的是为关系亲密,特别需要照顾的人提供生活居住保障。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自登记时设立,也可以依照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设立。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稳定地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原则上应当无偿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除另有约定外,也不得出租。如果没有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则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才消灭。
法 条 链 接 / The Civil Code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02
合同编
C o n t r a c t s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共1260条,合同编就有526条,条文数接近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编结合我国实际,以坚持自愿原则为主线,兼顾公平、诚信、生态环境保护等多元价值,在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实践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这既有个别业主故意不交的原因,也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原因,还有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明导致双方相互推诿的原因,进而形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停止其水热电等必需供应的僵局。这严重威胁了业主的基本生存权。
对此,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法律规定,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法 条 链 接 / The Civil Code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中国人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