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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操知识问答,总有你想了解的哦

税法实操知识问答,总有你想了解的哦 陕西空港航投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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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

      问: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我们公司去年有这样的情况,由于隔壁厂区发生火灾,蔓延到我们厂,造成我们50多万的货物发生损失。最后得到隔壁厂的实物赔付。问题是现在税局不让我们抵扣赔付货物的进项税,他们的理由同一货物进项不得抵扣两次。您认为呢?

       答:这个也属于对业务区分不清而造成的问题。对火灾损失进行实物赔付,应分解为货物损失与购买货物两项业务。第一、货物发生损失,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则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第二,赔付的货物,是拿货物对损失进行补偿,也相当于以货抵债。如取得对方开具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该货物的进项也是允许抵扣的。

    问: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去年公司的仓库被盗,发生的损失已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现在税局要求我们将该损失的货物进项转出,理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不得抵扣。但我们认为,该损失已得到赔付,并未发生损失,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您认为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入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该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公司货物被盗虽然最终已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但赔付与被盗是两项业务,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以被盗损失为前提。发生被盗损失为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不得抵扣。

        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每个月我们都有对仓库里过期的产品进行处理。有些过期的产品没有及时处理也有霉烂变质的情况。我的问题是,这些因过期而造成霉烂变质的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所述,霉烂变质的产品,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均为非正常损失。对已过保质期而未霉烂变质的产品进行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应以是否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为标准,而非以有无过保质期为标准。所以,对已霉烂变质的产品损失,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对已过保质期未霉烂变质的产品处理损失,其耗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去年把一个承接的建筑项目分包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现在税务机关说我们是非法分包,不允许我们享受差额征税。要求我们把差额扣除的税和滞纳金补上。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您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您是思考过并有自己的观点的。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税法上只要贵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取得分包方提供的发票,即可按规定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至于是否为非法分包不属于税务机关判定的责任。

来源:陕西瑞友 郑雪 提供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需要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应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问:企业2018年购入价值400万的设备,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2018年没有选择扣除,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问:可以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有什么标准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中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区分情形加计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月销售额达到10万才能自开专票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神州顺利办税 权晓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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