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商品名称不一致问题解析
问题背景
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常遇到“申报发票信息中商品名称与对应报关单信息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提示。该情况是否影响退税成为企业关注重点。官方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凭证,而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实际出口货物的证明文件。两者所载明的商品信息需匹配。
因此,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时,应确保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相符。
如因特殊原因将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应书面说明相关性并提交计量单位折算标准。否则,若判定不一致,则无法申报退(免)税,须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相关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明确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
若申报退税的货物信息与报关单、进货凭证或自产货物信息不符,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