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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5年)

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5年) 超律志涉外法律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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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深圳中院发布2021-2025年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确认外国法院管辖条款

案情简介

双方通过《开户申请表》订立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争议由英方注册地法院管辖。后因货运代理报酬产生纠纷,英方在深圳法院起诉,深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且不涉及国家主权与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深圳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应由英国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涉外合同中选择外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条款,若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确认其效力,充分保障商事主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二、准确识别合同条款性质 适用法院地法认定法律选择条款效力

案情简介

深圳某公司在卢森堡电商平台注册时,用户协议约定适用卢森堡法律。双方因网店经营纠纷诉讼,焦点在于格式条款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法律选择条款属于独立冲突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该条款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认定有效,合同实体权利义务适用卢森堡法律。

典型意义

厘清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审查规则,明确其与实体条款的独立性,增强法律选择确定性,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裁判指引。

三、平行进口车贸易中的销售方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案情简介

唐某购买美规版平行进口奔驰车,交付后以六个月内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赔款。随车文件显示车辆已办结进口手续,安全检验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销售方未履行书面提示说明义务,存在履约过错。综合合同价款及质量问题,判令深圳某公司赔偿20万元并承担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强化平行进口车销售商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规范新兴贸易模式健康发展。

四、适用CISG宣告合同无效 支持守约方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深圳某公司向以色列某公司出口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不适配等质量问题,以方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货款及损失。

裁判结果

鉴于两国均为CISG缔约国,法院认定卖方根本违约,依据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判决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CISG根本违约规则,统一公约司法实践,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五、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 股权转让合同应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戴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柬埔寨某公司股权。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戴某主张柬埔寨法律限制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柬埔寨法律允许五年内申请变更登记,戴某仍在有效期内。王某配合办理登记无法律障碍,驳回解除合同诉求。

典型意义

依法适用目标公司登记地法律审查股权转让效力,维护涉外交易稳定性,彰显司法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立场。

六、合理解释《蒙特利尔公约》诉讼时效条款 适用法院地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简介

物流公司航空运输货物遭雨淋受损,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代位求偿。物流公司抗辩索赔已超《蒙特利尔公约》两年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蒙特利尔公约》,认定时效计算适用法院地法。被保险人多次索赔构成时效中断,保险公司诉求未超期。

典型意义

明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效规则,支持保险人合法权益,为跨境物流纠纷处理提供典型司法实践参考。

七、非典型的进出口模式不构成出口信用保险中交易不真实的拒赔理由

案情简介

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以境内采购模式出口货物,因印度买家拒付尾款申请信用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交易模式非常规、销售合同不真实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非典型贸易模式(含代理或垫资)不影响交易真实性,未增加承保风险。理赔条件应理解为出口贸易真实存在,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突破典型买卖关系限制,确立出口信用保险以贸易真实性为核心认定标准,为外贸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八、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 准确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案情简介

双方协议约定同时适用诉讼管辖与仲裁条款,产生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法院需根据美国法律认定协议有效性。

裁判结果

法院系统查明美国联邦及州成文法与九则判例,比对案情后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有效,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

典型意义

通过完整外国法查明路径支持国际仲裁,彰显我国法院服务对外开放、构建友好仲裁环境的司法担当。

九、遵守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俄罗斯某公司诉请深圳某公司返还预付款,俄罗斯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定判决符合《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不存在条约禁止情形,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裁定予以承认执行。

典型意义

严格适用双边条约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降低跨境交易司法成本,深化国际司法互信合作。

十、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对接国际体育仲裁规则

案情简介

葡萄牙足球运动员因俱乐部欠付《工作合同》款项,经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后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职业体育合同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符合《纽约公约》适用范围,且裁决不存在公约禁止情形,裁定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

首次明确职业体育合同的商事属性,主动对接国际体育仲裁规则,展示我国司法支持国际体育争端解决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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