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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作出终裁,根据调查结果,自2022年1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陶氏化学公司57.4%,其他美国公司65.3%。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2201/20220103235940.shtml
同日,中国商务部还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上述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陶氏化学公司16.8%,其他美国公司16.8%。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商务部决定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2201/20220103235946.shtml
上述2起案件的国内产业申请人是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