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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反一保 | 印度对印度尼西亚等三国饱和脂肪醇作出反补贴终裁

两反一保 | 印度对印度尼西亚等三国饱和脂肪醇作出反补贴终裁 湖北省级贸易摩擦与壁垒预警中心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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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饱和脂肪醇(Saturated Fatty Alcohols)作出反补贴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鉴于目前印度对上述国家的饱和脂肪醇的反倾销措施(参见印度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饱和脂肪醇反倾销案)正在实施中,建议征收的反补贴税为CIF价的反补贴税%(详见附表)与应缴纳的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损害幅度高于补贴幅度和应缴纳的反倾销税的总和,则不对反倾销税进行调整。涉案产品为碳链长度C10-C18的饱和脂肪醇及其混合物,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17、2905.19以3823.70项下的产品。

2022年2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VVF (India) Limiti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饱和脂肪醇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05.17、2905.19、3823.70.10、3823.70.20、3823.70.40和3823.70.90。

附表:印度对印度尼西亚等国饱和脂肪醇反补贴终裁结果

*序号1至7,应征收的反补贴税金额等于反补贴税数额与应缴纳的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如有。(即CVD=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如有)

#序号8至10,应征收的反补贴税数额是应缴纳的反倾销税之外的金额,如有,依所建议补贴幅度和倾销幅度之和小于损害幅度。(即CVD=反补贴税)

$序号11至13,应征收的反补贴数额等于反补贴税减去应缴纳的反倾销税,如有。如果差额为负数,则在这种情况下不征收反补贴税。(即CVD=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如有)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english%20sign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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