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产品新 ErP & 能效标签法规
▪ 新 ErP 法规 (EU) 2019/2020 @2019.12.05
– 法规生效时间:2019.12.25
– 法规实施时间: 2021.09.01
– 旧法规及其失效时间:(EC) 244/2009, (EC) 245/2009, (EU) 1194/2012 从 2021.09.01 起失效
▪ 新能效标签法规 (EU) 2019/2015 @2019.12.05
– 法规生效时间:2019.12.25
– 法规实施时间:2021.09.01
– 旧法规及其失效时间:(EU) 874/2012 从 2021.09.01 起失效


新ErP 法规(EU) 2019/2020
范围
新ErP 法规 (EU) 2019/2020
1.适用于
▪光源
▪独立控制装置
▪ Containing product 里面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
2.不适用于
▪ 13 W 及以下双端荧光灯管T5
▪电子显示如电视、显示器、电脑、手机等;
▪抽油烟机
▪电池驱动照明产品,如手电筒、仅电池驱动的台灯等;
▪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上的照明产品
▪用于以下环境需经特定测试和认可的设备
– 爆炸环境
– 应急
– 放射和核医学设备
– 军事或民防
– 机动车辆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民航飞机
– 铁路车辆照明
– 船舶设备
– 医疗设备
3.特殊用途
仅需满足Annex II 第3.5条的要求
▪ 包装、产品信息和广告等所有地方阐明其预期用途,并明确指出产品不得作为
其他用途;
▪ 技术文档中列出相关参数佐证其预期用途;
▪ 光敏患者使用的特殊灯需加上下面这句话:
– This light source is only for use by photo sensitive patients. Use of this light source will lead to increased energy cost compared to an equivalent more energy efficient product.
特殊用途产品
a. 信号灯(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铁路、船舶或航运信号,交通控制或机场灯)
b. 图像获取和图像投影用灯(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打印、印刷、电影和视频投影、全息摄影)
c. 特定有效紫外功率>2 mW/klm 的光源,预期用于需要深UV 的应用
d. 峰值辐射约253.7 nm 的光源,旨在用于杀菌(破坏DNA)
e. 光源在250 nm - 315 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5% 及以上,或在315nm - 400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20% 及以上,旨在用于消毒或捕蝇;
f. 光源主要辐射185.1nm 左右的光,旨在用于生产臭氧;
g. 光源在400 nm - 480 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40% 及以上,旨在用于珊瑚虫;
h. FL 光源在250 nm – 400 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80% 及以上,旨在用于美黑;
i. HID 光源在250 nm – 400 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40% 及以上,旨在用于美黑;
j. 光源的光合效率>1.2 μ mol/J,和/或在700 nm – 800 nm 波段的辐射占250 nm – 800 nm 波段总辐射功率的25% 及以上,旨在用于植物照明;
k. HID 灯其CCT > 7000 K,且旨在用于高CCT 场合;
l. 卤素灯其光束角<10° ,且旨在用于需要非常窄光束的场合;
m. 卤素灯带G9.5, GX9.5, GY9.5, GZ9.5, G9.5HPL, G16d, GX16, GX16d, GY16, G22, G38, GX38, GX38Q, P28s, P40s, PGJX50, QXL灯头,针对影院、照相馆等情景照明或戏院、酒吧、演唱会等娱乐用途的舞台灯;
n. 可调至右表颜色的调色灯,用于需要高质量彩灯的场合;
o. 实验室使用的标准灯,旨在用于光学计量;
p. 光敏患者使用的特殊灯,在药店或其他授权卖点售卖;
q. 白炽灯(不含卤素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40 W, 长度≤60 mm, 直径≤30mm, 宣称用于环境温度≥300 ° C, 且旨在用于高温环境如烤箱;
r. 卤素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G4, GY6.35 或G9 灯头, ≤60 W, 宣称用于环境温度≥300 ° C, 且旨在用于高温环境如烤箱;
s. 卤素灯,带刀口式触点,金属接头,cable,利兹线或非标准定制化电气接口,专门设计用于工业或专业电热设备(如PET工业的拉伸吹塑工艺、3D打印、粘合、丝印、涂层强化)
t. 卤素灯带R7s 灯头, CCT≤2500K,长度不在75-80 mm 或110-120 mm范围内, 或带非标准定制电气接口,旨在用于工业或专业电热设备,如3D打印等;
u. 单端荧光灯直径为16mm,2G11 4针灯头,CCT为3200 K & x=0,415 y=0,377,或CCT=5500 K & x=0,330 y=0,335, 旨在用于传统影视制作
v. 数量在10个以下有艺术家制作的满足“艺术原创”的LED或OLED光源
w. 用于以下场合的白光光源:
• 在电影电视制片厂使用的场景照明、剧院、演唱会或其他娱乐活动使用的舞台照明;且
• 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LED的CRI> 90;
• 使用低电压电源,GES/E40, K39d 灯头,且色温可调至1800K(不可调光);
• 180W及以上的LED灯,且照射面小于出光面;
• DWE灯
• 白光双色LED灯珠;
• 荧光管:Min 双针脚T5 和双针脚T12, CRI ≥ 85 且CCT 2 900, 3 000, 3 200, 5600 or 6 500 K

定义
▪ 光源Light source
依赖电工作的产品,旨在发出和/或调节后发出满足以下光学特性的光:
– 色坐标在以下范围
i. 0.270 < x < 0.530,且
ii. - 2.3172 x2 + 2.3653 x – 0.2199 < y < -2.3172 x2 + 2.3653 x – 0.1595
– 每平方毫米发光投影面的光通量< 500 lm
– 光通量在60 lm 到82000 lm 之间
– 显色指数(CRI) Ra > 0
注意:不满足色坐标要求的高压钠灯也视为光源。
▪ Containing product
– 含一个或多个光源,和/或独立控制装置的产品。
• 如:含光源的灯具,其光源可被单独评估、家用电器中的光源、家具中的光源、或其他含光源的产品。
• 如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不能从containing product 移除,则认为整个containing product是光源
不包括:
1. LED 贴片或LED 芯片;
2. LED 封装;
3. 含光源的产品,光源可移除;
4. 光源的发光部件部分,该部分不可移除。
市电光源Mains light source (MLS)
▪ 直接接入市电或通过独立控制装置接入市电的光源;
联网光源Connected light source (CLS)
▪ 内置数据连接部件或与独立数据连接部件一起投放市场的光源
参考控制设定Reference control settings (RCS)
▪ 用于验证法规符合性的控制设定。一般为制造商预定义的出厂默认值,即使用者首次安装后的值。如果安装程序能预见首次安
装会自动更新软件,或使用者可选择完成更新,则需考虑带来的设置变化。如果这些变化很大,则制造商应说明如何恢复参考
控制设定,以便进行符合性验证。参考控制设定应符合以下特征:
– 光源在法规范围内,不可以在豁免范围内;
– 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的功耗降至最低;
– 在满载条件下(最大初始光通量的设定);
– 最终用户选择恢复出厂默认设置,可获得参考控制设定。
如光源允许灯具制造商进行选择,如定义工作电流等,且不可被最终用户控制,则可不定义参考控制设定。
主要差异
▪ 产品范围缩小
▪ 样品数量减少
• 40 pcs 10 pcs (灯泡& 灯具)
• 3 pcs (LED 驱动)
▪ 测试方法变动大
• 寿命测试6000h 3600h,含着开关测试
• 新增频闪,网络待机功率,LED驱动效率测试;
• 取消原开关周期,启动时间和上升时间测试;
• 由原来的power factor变为displacement factor
▪ 要求变化大
• 修改最大允许功率计算方法
• 新增针对Separate control gear 最低能效要求
• 产品的信息和网站的信息的要求变化
ErP 要求
1.能效要求
▪ 光源功耗
– Pon ≤ Ponmax
▪ 独立控制装置效率
▪ 空载功率和待机功率
2.功能要求
▪ 显色性
▪ 相移因素
▪ 流明维持率
▪ 存活率
▪ 色一致性
▪ 频闪
3.产品信息要求
▪ 产品本体
▪ 包装
▪ 网站
▪ 技术文档

ErP —— 光源能效要求
▪ 2021年9月1日起,光源宣称功率不超过最大允许功率:Pon ≤ PonmaxPonmax = C * (L + Φuse / (F*η)) * R
其中:
− C是校正因子,取决于光源类型
− L是终端损耗因子(LED: L=1.5, CLS: L=2.0)
− Φuse 是宣称有效光通量
− F是能效因子
• 1.0 (非定向灯)
• 0.85(定向灯)
− η是光效阈值
(LED: η=120)
− R是CRI因子
• CRI ≤ 25:0.65
• CRI > 25:(CRI+80)/160


ErP —— 独立控制装置能效要求
▪ 2021.9.1起,满载情况下独立控制装置需满足:

多功率独立控制装置,其最大宣称功率下的效率需满足左表要求;
ErP —— 空载功率和待机功率要求
1.光源——2021.9.1起
▪ 待机功率Psb ≤ 0.5 W
▪ 网络待机功率Pnet ≤ 0.5 W(针对联网光源)
注意:两者不可叠加
2.独立控制装置——2021.9.1起
▪ 空载功率Pno ≤ 0.5 W(仅限宣称设计了空载模式)
▪ 待机功率Psb ≤ 0.5 W
▪ 网络待机功率Pnet ≤ 0.5 W(仅限联网独立控制装置)
▪ Psb 和Pnet 不得叠加
ErP —— 功能要求
▪ 2021年9月1日起,需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ErP —— 产品本体信息要求
产品本体
▪ 所有光源,CTLS、LFL、CFLni、其他FL 及HID 除外
– 有用光通量及单位lm;
– CCT 及单位K;
▪ 定向灯:
– 额外标示光束角及单位° ;
如空间仅够2 个值,则标示有用光通量和CCT;如空间仅够1 个值,则标示有用光通量。
ErP ——包装信息要求- 光源
光源– 2021.9.1起
1. 有用光通量(Φuse),字体至少是开机功率(Pon)的两倍大;
2. 相关色温,修约到100K的倍数;
3. 光束角,单位为° (针对定向光源),或可设置的光束角范围;
4. 电气接口,如灯头类性,连接类型,供电类型(如230 V AC 50 Hz, 12 V DC);
5. L70B50 寿命,单位为小时(针对LED和OLED光源)
6. 开机功率(Pon),单位为W;
7. 待机功率(Psb),单位为W,修约到小数点后两位;
8. 网络待机功率(Pnet)(针对CLS), 单位为W,修约到小数点后两位;
9. 显色指数,修约为整数,或可设置的显色指数范围;
10. 如CRI<80,且光源预期用于室外、工业或其他照明标准允许cri<80的用途时,需提供清晰的指示提及这点。对于φuse>4000 lm的HID灯,该指示非必需;
11. 如光源设计用于非标准条件(如环境温度Ta ≠ 25 ℃,或需要特殊的热管理),需提供这些条件信息;
12. 警示不能调光,或仅能配合使用特定调光器进行调光,或采用了特定的有线/无线调光技术,在后面两种情况中,还需在网站上提供可兼容的调光器和/或调光方法清单;
13. 如光源含汞:警示,并提供汞含量,以mg为单位,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4. 警示:it shall not be disposed of as unsorted municipal waste.
备注:
1.上述信息不一定需要以文字体现,还可以图片、图标或符号的形式体现。
2.1~4必需在包装上正面展示,其他项如空间允许,亦推荐在包装正面展示
ErP ——包装信息要求- 独立控制装置
独立控制装置– 2021.9.1起,当独立控制装置以单独的产品,而不是与containing product一起投放市场时
▪ 独立控制装置最大输出功率(针对HL、LED 和OLED灯),或适用光源(针对FL 和HID灯)的功率;
▪ 适用光源的类型;
▪ 满载情况下的效率,以百分比表示;
▪ 空载功率(Pno),以W 表示,或标示控制装置不可用于空载模式;
▪ 待机功率(Psb) 和网络待机功率(Pnet),以W 表示;
▪ 如适用,网络待机功率(Pnet),以W 表示;
▪ 警示控制装置不适用于光源调光,或仅能用于某些类型的调光光源,或使用了某些有线/无线调光技术,在后面两种情况中,
还需在网站上详述控制装置调光的条件;
▪ 提供二维码,以链接到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免费网站或网站地址,网站提供控制装置全部信息
红色字体:修约到小数点后两位,Pno 、Psb 和Pnet 数值如为0,则可不在包装上标示,但需在技术文档和网站标示。
上述信息不一定需要以文字体现,还可以图片、图标或符号的形式体现。
ErP —— 网站信息要求
独立控制装置– 2021.9.1起
1. 同上页的包装信息,第8条二维码除外;
2. 外观尺寸,单位为mm;
3. 毛重,单位为克;不含包装、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如他们可与独立控制装置分离;
4. 操作指引:如何移除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或测试控制装置时如何关闭或最小化功耗;
5. 如控制装置可用于可调光光源,列出调光时光源完全兼容控制装置所需的最低特性;如可能列出兼容的可调
光光源;
6. 关于产品生命末期如何处置的建议
上述信息不一定需要以文字体现,还可以图片、符号的形式体现。
市场抽检
▪ 抽检容差仅限于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用于市场抽检,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技术文档或数据解释时利用该容差来实现合规或更高性能;
▪ 1 个样品用于下述a)和b)的测试;从至少两个地方获得10 个光源或3 个独立控制装置用于c)的测试。如果10个光源样品的价格超过500 欧元,则减少样品至3 个;
a) 制造商或进口商技术文档中的宣称值以及用于计算该宣称值的值(如适用),不得优于实测值;
b) 宣称值需满足法规所有要求,且制造商或进口商发布的任何必要产品信息,里面包含的数值不得优于其宣称值;
c) 抽检测试结果(测试值和计算值)满足相应的容差要求。
▪ 如上述a)或b)不满足,则视为该产品及关联产品抽检不合格;如c)不满足,则视为该产品及关联产品抽检不合格;
▪ 当市场抽检不合格的决定下达之后,成员国主管机构应第一时间将所有相关信息呈交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


▪ 对于可测量但很长的线型光源,如LED 灯带,市场监管机构应考虑50 cm 长度,如长度不可精确测量,
则取最靠近50 cm 的长度,制造商还需指明适合该长度的控制装置;
▪ 验证产品是否是光源,应比较色坐标、光通量、光通量密度和显色指数的实测值与光源定义中限值,
如实测的10个样品值有任一值满足定义,则该产品视为光源。
▪ 对于允许最终用户手动或自动、直接或遥控来控制出射光的光通量密度、颜色、相关色温、光谱、和/
或光束角的光源,应采用参考控制设定来评估;
耐久测试方法
▪ 环境条件
– 环境温度:25 ± 10 ° C;
– 平均空气流速:≤ 0.2 m/s;
– 测试时,产品垂直向下放置,除非制造商有特殊要求;
– 测试电压:230 V, 50 Hz
– 电压波动:≤ 2%,总谐波:≤ 3%。
▪ 初始值测试
– 耐久测试前进行初始值测试;
▪ 测试时长
– 不间断重复1200 个测试周期;
– 每个测试周期= 满载开启光源150 min + 光源关闭30 min;
– 记录的工作时间仅包括光源开启的时间,如总测试时间为3600h (5个月),则工作时间为3000h;
• 最终光通量
在1200个测试周期之后,记录灯坏掉的数量,并测量存活灯的光通量;
• 流明维持率因子
计算每个存活灯的流明维持率,用测试的最终光通量除以测试的初始光通量,对所有存活灯的流明维持率取均值即为流明维持率因子
新能效标签法规(EU) 2019/2015
范围
▪ 光源,带或不带独立控制装置;
▪ 在containing product 里面的光源。
不包括:Annex IV 里面的point 1 and point 2;
特殊用途( Annex IV 里面的point 3)需要满足产品信息要求
主要差异
▪ 产品范围缩小
▪ 要求变化大
• 能效等级的变化A++ -E 到A-G
• 能效标签的尺寸变化
▪ 要求变化大
• 修改能效等级的计算公式;
• 灯具从2019.12.25起,不得加贴旧标签;
• 新增产品信息表要求,新增网络销售平台责任,细化远程销售标志要求

豁免产品


照明产品能效标签实施时刻表

能效等级

其中,
– 为宣称有效光通量;
– Pon 为宣称工作模式功耗;
– FTM 为适用因子


能效标签
I. 商标或供应商名称;
II. 型号名;
III. 能效等级范围A-G;
IV. 工作模式下的能耗,单位为kWh/1000h
V. 二维码,扫描后可链接到database;
VI. 能效等级
VII. 法规编号
注意:
▪ 能效标签要印在包装上;
▪ 包装不得小于20mm*54mm;
▪ 如能效标签不可直接看到,则需额外加上右图的简化图标
标准尺寸(至少36mm*75mm)
小尺寸(至少20mm*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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