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浙财会〔2022〕35号)文件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会管工作“单位+人员”双维管理机制。信息采集工作需在11月24日前完成。
法人单位信息通过部门共享与单位自行补充相结合的方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通过单位发起与会计人员发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
单位信息采集流程:
浙江会计之家(kjzj.czt.zj.gov.cn)→法人办事→会计单位管理→法人登录或授权人登录;
个人信息采集流程:
浙江会计之家(kjzj.czt.zj.gov.cn)→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或信息变更。
每位会计人员都需要与所在单位“互核互认”,具体操作详见手册。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