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四、海关总署2018年第113号公告将于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海关总署2018年第113号公告》,详见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992137/index.html。
2、《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
详见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4183/index.html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北京分中心将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协助企业顺利完成系统对接和业务切换。企业如遇到数据传输、系统接入等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010-85736395联系。业务办理和政策等问题可咨询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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