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实施半年,海关强化复议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引导企业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下面,我们带您了解海关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一、对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情形,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只能由本人申请吗?
答: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2024年2月1日,A海关对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3月29日该公司向A海关的上级B海关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快递公司4月3日才送达B海关,该公司的复议申请会不会超过了申请期限?
答:不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因此,该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四、对海关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论从行政处罚内容还是处罚程序上,都相对简单,往往事实较为清楚,同时因为当场处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难免出现争议,实行复议前置,由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处理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该海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五、对海关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服的,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是行政复议法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能够发挥行政复议的便捷性优势;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较而言,数量较大且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机制解决,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
六、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人如何参与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类是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考司法实践,“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减损与原行政行为本身直接相关,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原行政行为造成第三人权利的丧失或减损;二是原行政行为造成第三人义务的课予或增加。“同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减损(可能性)与复议处理结果相关,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第三人是原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所处理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非原行政行为相对人);二是原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关涉第三人的现存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冲突;三是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将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律后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还存在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