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仓储企业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以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三、仓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销毁处置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销毁处置单位)实施销毁处置。
销毁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