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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一位朋友问到我一个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具体是这样的:“她给一家新设立的酒店做兼职会计,由于酒店尚未开业,发生的各类费用都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筹办费(开办费),那发生业务招待费直接计入筹办费对不对呢?”
可能很多人就会说,发生的费用实际是多少,计入多少不就可以了吗?这个问题需要问吗?如果你是这样想的,那你就忽略了一点。
我们在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有一条规定:业务招待费是不能全额税前抵扣的,招待费只能将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额前抵扣,并且不能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
如果业务招待费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开办费摊销是可以依据国税函2009年第98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要么一次摊销,要么不低于3年摊销。这样看来,如果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这样就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了,又不符合另外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的规定了。
所以,才会有会计问及筹办期发生了业务招待费该如何处理?
我们现在来看看该如何解决这个有点矛盾的问题:
账务处理
我们举个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在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3万,次年1月正式开始经营。
☑ 1.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万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万
☑ 2. 在正式开始经营当月的会计处理:(假设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3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万
☑ 3. 在正式开始经营当年的会计处理:(假设分3年转入管理费用,为便于理解,金额为1年合计数。)
第一年: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 1万
第二年: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 1万
第三年: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 1万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税前扣除3万*60%=1.8万。
由于税法规定,筹办期的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那我们就说说两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
☑ 1.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1.8万,实际发生3万,纳税调增1.2万。
☑ 2. 如果开办费是分三年摊销,1.8/3=0.6万,每年则可以税前出口业务招待费金额是0.6万。
第一年需纳税调增1万-0.6万=0.4万
第二年需纳税调增1万-0.6万=0.4万
第三年需纳税调增1万-0.6万=0.4万
大家经过这样的对比就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总额是不变的,无论是1年还是3年,那如何判断一次计入费用,还是按照不少于3年摊销呢,就要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选择了。
比如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并且筹办期发生的支出金额较少,就可以选择一次摊销,如果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筹办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就可以选择分年摊销,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3年。

好这一篇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我给大家分享了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也顺便提及了筹办期费用该不该一次摊销,还是应选择分年摊销。现在是否有什么疑问,或者工作中遇到了筹办期的问题,欢迎提出来,我也会从中挑选有涉及较广的问题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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