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文提到,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对于这里提到的借款损失准备金,是有规定计提比例的。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也就说,这四项贷款资产的损失准备金按照计算公式,都可以税前扣除了,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的,就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要注意一下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本来,这些内容是金融企业的,我们可能接触到的并不多,但是有些延伸到我们常见的中小企业的话题,值得我们讲一讲。
金融企业风险高,以前,贷款损失准备金都是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样给金融企业也会造成不小的压力。往往,等到了实际发生损失的时候,才能够准予扣除。
中小企业“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那么,同样的情况在一般的中小企业也很常见,比如,应收账款也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我们会计提坏账准备,借方计入损益,2017年后计入“信用减值损失”。这里稍给大家提一下,可能有人不太清楚这个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进行核算,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所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但是,大家要注意,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不是税法的规定。
那…税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些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也就是说,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除了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还有固定资产通过减值测试的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这些,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是如今相对于金融企业最大的区别。你也不用觉得特别不平衡,毕竟金融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
那是不是说一般企业,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减值准备了呢?减值准备,确实一直不能税前扣除。但真正发生实际的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三年收不回的应收账款等。
总 结
好,这一讲我通过给大家讲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引出一个旧话题,就是我们一般企业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中,需要计提,但是不能税前扣除。
这一讲给大家留一个思考题,我在文中提到了一句,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你觉得准则的划分是否有道理呢,说说你的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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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米唐
审校:糖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