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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个会计的朋友说,他们公司的业务部同事,不小心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现在没有发票可以认证了,该怎么办?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发票遗失问题的处理,今天我将给大家讲解如果遇到了发票遗失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所以,你可能两个联次都丢了,也可能是只丢其中一个联次,我们分为三种情况给大家讲解:
第一种: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二种: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种: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就是这三种情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开具《证明单》,一般纳税人开具可以由销售方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可能存在很多地区还不能实现网上办理,那就需要企业去税局前台办理。
如果是小规模企业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可以由销售方在网上办理,如果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大家在办理《证明单》的时候,是需要登报的,2016年7月28日税局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但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也就是说,现在不限制你在哪家报社登报声明发票作废了。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处理方法,因为普通发票暂时没有直接的税法依据,不同税务机关要求不同,在此并未给大家整理,多数税局还是会参考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