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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今天重点和大家分享其中三点:
☑ 1. 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中如何填列?
☑ 2. 个人所得税返还如何在利润表中进行列示?
☑ 3. 政府补助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列示?
(一)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你还在简单粗暴的录入一个明细科目吗?
根据《通知》,“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这两个行项目为“财务费用”行项目的其中项,均以正数填列。
之前做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时候,有的企业没有设置二级科目,就直接用负数入账,一方面是为了说明,期间费用是使用多栏式明细账,所以没有贷方发生额,但是到现在,这个说法已经过时了,按照现在的规定,就以正数在贷方进行填列。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那新增加的“其他收益”项目可是和之前的利润表项目不一致该怎么办?
根据文中规定:
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我们可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我来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因为“其他收益”发生了利润表项目的列报发生了变更,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原因和性质,以及涉及调整的金额。
(三)关于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我们都知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要计入“其他收益”的,但是其他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又是如何列示呢?这篇文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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