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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报流程是什么?海关来解答!

集中申报流程是什么?海关来解答! 东浩国际商务服务平台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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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含义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特定范围内货物

一、含义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特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二、适用范围

1)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1. 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 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 公路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也可集中申报,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往来的货物,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集中申报适用范围不限于上述三类货物。

2)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

经海关备案,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的担保;

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3)不适用集中申报的情形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前述三类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转关货物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集中申报。铁路口岸信息平台针对大宗散货的合并舱单申报模式,不适用集中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三、适用备案

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先进行海关备案核定。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即货物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备案有效期届满时如需延续,收发货人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四、集中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

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2、海关审核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对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海关予以退单。

3、企业交单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前述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

4、归并数据集中正式报关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经海关批注的相应许可证件。

清单填制比照H2000系统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清单归并报关单申报时,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集中申报”,“提运单号”栏填写所归并清单载明的进出起止日期。

5、缴纳税费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6、签发证明联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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