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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国内新闻 |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湖北省级贸易摩擦与壁垒预警中心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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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日期】2025年6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见原文)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9488f373a0d048b3a78b74477073efd8.html

资料来源于商务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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