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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热门问题之出口食品篇

解惑|热门问题之出口食品篇 汉川市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
2024-09-20
1




单一窗口

出口食品篇)


01

问题一

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系统上无法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企业反映以前系统是可以打印的?     

答复

海关通过单一窗口自动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功能目前正在升级过程中,在此之前有需要的企业可以联系所在地海关出具备案证明。



02

问题二

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境外注册?

答复

企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注册:

(1)企业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资格(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通过);

(2)企业信用等级必须是“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或者“高级认证企业”。


03

问题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熟制的猪肉香肠,是否需要进行推荐注册?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相关食品是否需要推荐注册,建议您咨询进口商或境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如需推荐注册的,可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


04

问题四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答复

自2019年12月起长期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05

问题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境外注册申请后,如何获知是否被境外国家(地区)批准注册?

答复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六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可以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3.0”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06

问题六

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成功后无“备案号”,在录入一些单据时需要录入此编码,应如何录入?

答复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海关会默认核发一个生产场所编码,企业填写该场所编码即可。场所编码查询路径:企业资质-综合查询-备案信息查询-查询到企业的备案信息点击进入详情页面-备案场所信息里可以看到“场所编码”。


07

问题七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怎样申请境外注册,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复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3.0”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清书:(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湖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08

问题八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否要求企业必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是哪个?

答复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宜,建议您咨询食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均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转自:通关e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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