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3.0”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清书:(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湖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