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范围
中小企业: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扶持内容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1.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的规定,重新梳理和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与建设工程的范围。根据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建设工程范围管理;其他与建设工程“可分割”以及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让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
将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分割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如办公耗材、办公用纸、印刷服务、零散办公家具、清洁服务、展览服务、照明设备、太阳能热水器设备等),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在采购活动中,协议供应商在我市应具有经营场地、固定的服务人员及设备。
3.市经信部门制定我市“中小企业产品目录”。
重点推荐本市名优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借鉴节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制定并公布“中小企业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细则,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1.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一般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场所,要将企业依法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诚信经营等情况列入评分要素范围。
2.降低采购项目准入“门槛”,放宽设定采购项目的准入条件。取消在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对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的限制,取消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要求(如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场所面积、利润、纳税额等)。
3.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企业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创造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在评标时给予适当扶持。
(三)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份额,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预留合同
1.在每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部门行政管理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全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金额达到规定比例。
2.对一些经常性服务、技术含量低的通用性产品,且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空间。
(四)探索分拆招标的做法或鼓励依法分包,赋予中小企业更多竞争机会
1.对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适当分拆,分离出适当数量面向中小企业的包组,或将一个单一的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增加中小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
2.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大型企业加入分包履行合同的方案,将部分合同项目分包给更具专业化能力的中小企业去履行,在高质量完成采购合同的同时,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
(五)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鼓励多家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六)在资金周转、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
1.鼓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适当降低或免除保证金的额度或设置优惠的付款方式。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保证中小企业有足够的货款流转和资金支持。
2.争取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方式。中小企业在中标后可用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3.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但受自身能力、实力和外部条件限制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可由担保机构或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其担保与银行的担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审依据。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尽可能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40%,累计付款次数不超过3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或适当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