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范围
登记在江门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内容
(一)临时生活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毕业学年起6年内(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72个月内)的高校学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不超过3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毕业5年内(含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66个月内)的高校学生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外均属微利项目),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最长2年的财政贴息,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
(五)创业租金补贴
毕业学年起3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的高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每年最多3000元,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六)社保补贴
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保补贴;其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以上均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岗位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八)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招录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九)就业见习补贴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毕业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按不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的,政府承担上述补贴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毕业后参加本市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贫困家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创业培训的,毕业后可以参加一次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