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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0.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
4.0.12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简化方法计算,且北区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冬季和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的平均值,南区应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12取值。
A.0.1 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D=ax2+bx+1
x=A/B
SD=SDS·SDH·SDV·SDB (A.0.2)
SD=1-(1-SD*)(1-η*) (A.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