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悌、謹信、愛眾、親仁



即将到来的2019年,自己的钱包到底会变得更鼓还是更瘪?
国家每一个税收政策出台背后都有它的逻辑,每一条税收法律法规实施背后也都有它的要义。在即将到来的2019年,自己的钱包到底会变得更鼓还是更瘪?其实是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比如,新个税法施行后,兼职收入比工资扣税更少。这会鼓励一大批人凭实力吃饭,不再选择与公司深度捆绑,“斜杠青年”的春天来了。
比如,成为一名作家看来很有前途,因为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稿费计税标准先打八折,再打七折,按收入的56%作为基数扣税。
比如,按照新鲜出炉的个税抵扣细则算下来,如果你省税扣除做得好,月入一万,可能都不要交税了。
比如,你需要在每年的3月到6月,自己去税务局报税,怎么报,报多少,怎么扣,怎么多退少补,都是你自己要解决的问题。这件事做得好,你这一年多交的税,都能在年底退回来,当作一份额外的“年终奖”来鼓励自己;但做得不对,轻则可能白白多付一大笔税款,重则可能会因为漏税而受到法律的惩戒。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如何征税
因为年终奖的计税依据一直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的,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所以业界预测,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将在未来数月内被国税总局宣布自然失效。
那正常情况下2018年年终奖岂不是要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算方法并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税了?当然,如果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发放的年终奖,应该是要按照新个税法的思路处理。最近有网友就年终奖发放问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问题如下:
新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是否适用于以后年度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回答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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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发放当月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可以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在2018年度内尚未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企业,可以考虑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年终奖,适用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税缴纳。发放的奖金归属于2017年度还是2018年度或者是包含两个年度的奖金需要企业根据员工收入情况自行测算。

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
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亿企学会菌认为应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而不能放在2019年元旦之后发放。
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6号文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
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0000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还是2019年发放,后果截然不同!
2018年度是否有年终奖,你是否努力,后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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