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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广交会一般性
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及有关展览业惯例,对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PART ONE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的江门市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展位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初评后,报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并报广东交易团备案。
PART TWO
申报展区的出口额(35分)、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国际通行认证(10分)、高新技术企业(5分)、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17分)、境内外商标注册(7分)、品牌建设(3分)、行业龙头带动作用(7分)、其他(11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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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HREE
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评审标准相关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商品编码的展区归类以大会或省团公布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企业必须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任);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PART FOUR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要求,根据广交会对各省交易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广东交易团或江门市分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并按1:5比例加倍扣减该企业所属展团展位。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3年6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取消其该展区参展资格。
PART FIVE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除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文件;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属非全资子公司授权的,须提供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二)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三年六届不变。
(三)在重评周期内,每年采用动态调整方式对一般性展位安排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机制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如作出调整,本实施细则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实施细则,由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负责解释。
联系人:谭国强 0750-3507350
来源:江门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