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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门商务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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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扶持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在

一、扶持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人员。

二、扶持内容

(一)来江门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其子女入幼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二)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来江门定居的,可享受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有关政策待遇。

(三)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江发[2001]25号)的优惠政策。

(四)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国家人事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五)留学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创业的,按江发[2000]30号文办法办理并享受优惠待遇。

(六)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江发[1998]43号)文执行。

(七)接受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列支,但在支付时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取得外籍的留学人员在江门取得的合法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九)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江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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