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EACH ‖ 欧盟ECHA正式公布第29批的2种高度关注物质
2023年6月14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将4,4'-二氯二苯砜、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纳入第29批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增加至235项。
第29批SVHC清单2项物质信息如下: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提议国家 |
提议理由 |
用途 |
1 |
4,4'-二氯二苯砜 (BCPS) |
201-247-9 |
80-07-9 |
奥地利 |
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第57条e款) |
生产聚合物、橡胶及其他化学品 |
2 |
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
278-355-8 |
75980-60-8 |
生殖毒性(第57条c款) |
活性剂、催化剂、表面活性剂、颜料、紫外线吸收剂 |
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推荐将8项物质加入欧盟REACH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
2023年4月12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向欧盟委员会推荐,将8项新物质加入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
推荐加入授权物质清单的8项物质如下:
物质 |
与SVHC相关的内在特性 |
EC号 |
CAS号 |
授权范围内的用途示例 |
乙二胺 |
呼吸道致敏性 (第57条f款 - 对人体健康) |
203-468-6 |
107-15-3 |
在提炼物料流中用作加工助剂、缓蚀剂,工艺助剂和用于控制臭味排放 |
2-(4-叔丁基苄基)丙醛及其各立体异构体(-) |
生殖毒性 |
-- |
-- |
洗涤和清洁产品、空气护理产品、抛光剂和蜡中的香精 |
铅 |
生殖毒性 |
231-100-4 |
7439-92-1 |
电池、弹药、电缆、车辆、机械、电子、辐射屏蔽、卫生、建筑、艺术和乐器 |
戊二醛 |
呼吸道致敏性 (第57条f款 - 对人体健康) |
203-856-5 |
111-30-8 |
皮革鞣制、X射线胶片显影剂、缓蚀剂、交联剂和聚合反应的助剂 |
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吗啉基-1-丙酮 |
生殖毒性 |
400-600-6 |
71868-10-5 |
紫外线固化涂料、油墨和胶粘剂中的光引发剂 |
2-苄基-2-二甲基氨基-1-(4-吗啉苯基)丁酮 |
生殖毒性 |
404-360-3 |
119313-12-1 |
紫外线固化涂料、油墨和胶粘剂中的光引发剂 |
二异己基邻苯二甲酸酯 |
生殖毒性 |
276-090-2 |
71850-09-4 |
目前尚未在REACH下注册其用途 |
正硼酸钠 |
生殖毒性 |
237-560-2 |
13840-56-7 |
目前尚未在REACH下注册其用途 |
若某种物质被列入了授权物质清单,则在某一特定日期后,只有获得了授权后,该物质才能投放市场或用于特定用途。使用、制造或进口这些物质的公司应申请授权。
三、欧盟批准修订REACH附录XVII增加PVC中的铅和铅化合物含量要求
2023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批准和发布法规(EU) 2023/923,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在第63项关于铅和铅化合物的限制项中,增加对聚氯乙烯(PVC)材料与物品的铅和铅化合物含量要求。
修订将于2023年5月28日生效。除豁免外,修订将于2024年11月29日起执行。
15. 若铅在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材料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PVC生产的物品。
16. 第15段将从2024年11月29日起执行。
17.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软质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铅在再生硬质PVC中的浓度小于1.5%(以重量计):
a)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该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其覆盖层的铅浓度小于0.1%(以重量计);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不包括维修期间,例如,电缆管道);
d)建筑物内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须使用PVC或其他材料制成,其表面的铅浓度小于0.1%(以重量计);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但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其覆盖层的铅浓度小于0.1%(以重量计);
f)配件,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管的配件。
从2026年5月28日起,从(a)至(d)点提及的各类物品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被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任一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且铅在PVC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该PVC物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示: “Contains ≥ 0,1 % lead”(“含有≥ 0.1%铅”)。若由于物品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进行标示的,则应在其包装上进行标示。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供应商,应按成员国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产品中的PVC的回收来源声称的真实性。由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称的真实性。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称,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以提供同等证明。
在2028年5月28日及之前,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相应修改。
19.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
a)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RoHS指令2011/65/EU;
III.包装指令94/62/EC;
IV.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2024年11月28日及之前已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