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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今天结合税务局的最新口径,给大家明确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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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电话费
不仅可以报销,也能税前扣除

深圳税务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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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报销入账是可以的:
贷:银行存款 200元
税前扣除: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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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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