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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文化创意政策(四)

【政策汇编】文化创意政策(四) 金山经济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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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汇编】文化创意政策(四)

七、文化创意政策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4]34号)

申请条件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等。具体包括:

1、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用于党报党刊发展扶持;主流媒体发展新媒体重点项目;纯文学类报刊发展扶持;宣传舆论导向类项目及重大新闻出版题材的策划、组织、宣传、发布、评估及奖励等经费;对外宣传媒体扶持及重点外宣工程经费;其他主流媒体宣传经费。

2、而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奖励和资助优秀文化人才;其他文化人才保障经费。

3、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主要用于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扶持;印刷技术升级改造扶持;图书发行渠道建设扶持;精品图书出版及版权保护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补贴及贷款贴息;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申报时间

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1、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共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2、贴息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4]34号)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印刷、发行、版权服务企业,以及支持新闻出版业发展的企业;本市其他新闻出版单位;本市有关文化机构、团体和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申报项目须符合我市新闻出版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符合《2018年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范围。

申报时间

4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单位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内容,部分公益性公共服务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主管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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