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内企业: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正在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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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二、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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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时联系区经委技术进步科 杨老师或杜老师 57921123: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企业可自行在中央政府、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咨询区经委技术进步科或各镇(工业区)。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