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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八)

【政策汇编】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八) 金山经济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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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汇编】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八)

八、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装〔2015〕373号)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申请条件

一、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研制单位形成销售合同的首台突破类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5个,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且签订日期应在2017年4月1日及以后。

二、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3、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4、已承担本专项项目且未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验收的单位(包括已提交延期申请),不予申报本年度项目。

申报时间

1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是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要求参照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同一项目,如果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本市不再给予支持。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

政策依据

《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0号)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推[2016]206号)

申请条件

一、支持范围

本批次支持具体范围参见《2018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指南》。

二、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3、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5、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时间

1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1、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4、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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