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3、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4、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
申报时间
1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1、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2、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