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碰到海关估价时,内心大多是抗拒但又是不敢不配合的,只能被动地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材料和情况说明。能不能不提供材料?提供的材料到什么程度为止?企业有这些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对海关审价方面的知识不够了解,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因为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只有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才可以知进退。
海关估价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散见于《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1.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2.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保密的内容。
3.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
4.海关审价期间,可以依法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5.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后,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1.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2.应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详情单等单证。
3.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4.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调整项目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如该调整项目需分摊计算的,应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分摊的依据。
5.在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6.在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将被视为放弃磋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