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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如何把小股东“踢”出局?

股东争议,如何把小股东“踢”出局? 江虹国际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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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周为大家带来《公司那些事》第九篇章




本周为大家带来

《公司那些事》

第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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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文稿,不方便语音收听的朋友也可以直接阅读文字)


上期回顾

       我们主要聊了预转让股权合同的相关问题。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分析预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同时探讨了此类合同的履行问题。特别谈到了物权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可能相对专业,不过也有其特别重要的实务意义,有兴趣的听友可以回听《预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也可以给我们留言。


本期话题

本期的话题我们主要来聊聊股东资格解除的问题。


(为什么会关注到这个问题呢,主要是因为一位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同行有一天突然前来咨询,不得不说我们这个职业的细分领域越来越专,所以同行合作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咨询的情况是这样的:一家有限公司,当时设立的时候没有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也没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经营过程中,大小股东闹矛盾,小股东仅占公司10%的股权比例,大股东想要“踢”小股东出公司,于是求助律师方案。


其实这类事件我也经常被问起,那么今天就借此机会好好来聊一聊。总结来说,主要可以探讨两个问题:


一、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

       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二、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

       对于股权退出机制可以如何设定。



解除股东资格的方法及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解除股东资格还指明了一条路径,即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这里需要注意司法解释的意思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该项股东会决议并不属于法定的重大事项,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务必要重视程序和条件,否则就有可能使得股权会决议被撤销或无效。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的退出机制


我们一直倡导股权在创业公司的核心要素绝不仅仅是出资,人力资本的当今社会,至少应当与“人”有关。股权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要素,还应当涵盖人力与资源两大要素。


所以通常来讲,对于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创始股东(一般来说,既出钱又投入人力智慧),退出机制要区分以下情形:

1、离职(人力贡献停止)

2、退休(人力贡献停止)

3、换岗(人力贡献调整)

4、伤亡(人力贡献变化)


同时还要考虑到过错与非过错的问题作出区分。


上述情形触发股权回购机制是股权退出比较常见的通道,由留下来的股东按比例回购或者由大股东回购这都是可以事先约定的。也有特殊情况是约定减资回购的,这种情形相对较少。


法律上,两种退出机制都是可以的。这里我们想提醒大家的就是关于股权退出机制的设定其实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创始股东理念相通,只有大家都认可这种理念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才能水到渠成。


我们在给创业团队做培训的时候通常会谈到以下几点:


1、创业本就是困难重重,不是短期的投机行为,而是长期的努力和坚持;

2、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的对价不是早期的出资,而是长期坚持的人力投入;

3、中间离开创业团队,人力贡献停止,股权不回购是不公平的;

4、老大一起参与,大家一视同仁。只要大家都认可以上真实、温暖的创业理念,签署冷冰冰的法律文件才会有意义,大家才会严格去履行。


总结来说,在企业的初创阶段,所有的创始股东理念同频,委托专业人士搭建好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设定好进退机制、各自的责、权、利与分工,在未来的创业路上遇到问题就可以按照规则去解决。


这样既不会损害商业利益,也不会伤害兄弟情谊,这与房地产大亨冯仑的一句话


“江湖的方式进入,商人的方式退出”

应该是同一个意思,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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