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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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注意!真实业务也可能存在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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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贵方确实有购买材料的业务,但是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发票开具方也已经承认与贵方的公司并未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原来是这样,都怪自己没有注意核实。糟糕,我们之前公务招待去的餐厅开的餐饮发票,跟他招牌不一样呀,当时我提出疑惑的时候对方解释说招牌是他们注册的商标,我也看过了他们的税务登记证,确实跟发票上的一致,这种是不是也是有问题的呀?”

稽查人员认为,只要确保了业务真实性,取得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销售方一致,那么就没问题。
在进行日常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
先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的身份。
再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相一致,再看金额与数量,小心翼翼总没错。
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来源:每日税讯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