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科技部关于发布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2019年度项目指南的通知
一、申报资质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中央级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项目须通过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项目(含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9年12月底之前的在研项目不在查重范围内。
4、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5、以下人员或单位不能参与申报项目:(1)参与本年度指南评议及指南编制的专家;(2)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19年9月9日停止申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加快推进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和“双创”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提升工程,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4个领域共9个方向(详见《2019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遴选方案》),遴选若干产业应用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带动作用强的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提升制造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的普及率。
二、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为制造业提供“双创”平台服务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本项目于2019年7月28日停止申报。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本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方向
(一)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轻纺、机械、电子、化工等我省主要行业,满足制造企业的工艺及能耗管理、流程控制优化、智能生产管控、产品远程诊断、设备预测性维护、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需求。
(二)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小微企业园、特色小镇、产业集聚区等,提供区域资源协同、区域设备规模接入、共性机理模型与微服务开发等服务。
(三)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围绕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生态圈,开放企业资源和能力,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等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是平台的建设主体及产权拥有者,具备承担平台建设的相应条件。
(二)平台已基本建立并运营,有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有综合实力、有精准定位、有用户基础、有发展前景,具有成熟的服务案例。
(三)平台具备先进技术架构,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有一定的积累和应用;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能够为行业、区域或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和支撑具备核心竟争优势和明显商业模式创新特征,在设计、生产、管理、采销、物流、金融等环节具有新模式服务能力。
(四)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申报书;
2、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方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申报材料(含真实性承诺)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本项目于2019年7月19日停止申报。
5)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九年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兑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4、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并网发电;
5、项目未享受过“金太阳”、“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及市级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光伏地面电站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列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已通过发改部门验收;
4、项目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
5、项目未享受过市级及以上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三)上年度获得市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且资助期未满五年(60个月)的光伏发电项目可继续申请。
二、补贴起止时间
本次兑现补贴起止时间如下:
1、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2、非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已领取市级补贴的发电量不得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19年7月26日停止申报。
信息来源: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信息整理: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