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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竞买股权的“坑”,你都踩过哪些?

强制执行程序中竞买股权的“坑”,你都踩过哪些? 江虹国际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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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知识小课堂。
我们的老朋友甜律师又给大家带来股权知识干货文了~

前一阵子,一位客户前来咱们股权观察室咨询,主要关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竞买得到的股权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咱们来看一下大概情况:         

客户M总陆续出借2000万元给债务人经营生意,后债务人无力归还,M总只得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胜诉并申请执行,债务人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只有在一家投资公司享有2%股权,工商登记显示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院经过评估,拍卖最后成交价为600万元,M总通过第三方竞买成功。
 
这家投资公司股东较多,股权也较分散,主营业务就是通过基金平台投资一些未上市的优质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取未来收益。令M总没有想到的是,刚变更股权没多久自己就收到了来自投资公司的函件,意思是自己持有的2%股权实际出资仅仅只有500万元,另500万元没有实际缴纳到位需要补足。另外,投资公司大股东及经营管理层对M总的股东身份也不咸不淡,从来没有通知M总参加股东会会议,更别说年底分红了。

          
听完了大概的情况,我们也总结出了M总股权的症结,问题出在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上。有限公司是封闭公司,股东之间有很多默契,并非只要出资就可以,彼此信任、能力与资源互补有的时候更重要。在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交流的前提下,径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流程竞买股权,其中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今天,我们借这个case来讨论一下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流程竞买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
 
股权具有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等特点,既体现为股东个人的财产利益,又体现为公司股东间的人身契合合作关系,后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体现尤为明显。



在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我们认为至少存在【股权价值不实、股东权利保障难、股权变现难】等法律风险,具体的防范策略可以分为【竞买前标的公司调查、竞买中标的股权核价、竞买后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一、股权价值不实的法律风险

通常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会依据法律规定先通知其他内部股东,询问其是否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内部股东愿意受让,则会启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对拟拍卖的股权,法院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由于评估的基础资料是被执行人及标的公司主动提交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所以实践中会存在标的股权价值不实的法律风险。另外,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也是大相径庭的,如果评估机构仅有一种财务评估方法,得到的结论恐怕也是不客观的。

二、股东权利保障的法律风险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公司的股权,竞买人获得的并非仅仅是股权项下的财产权益,而是股权项下的一揽子权益,除了分红权、转让权等自益权之外,还包括知情权、表决权、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性权益。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协助竞买者完成对外登记的变更,获得股东身份之后如何与原股东进行股权合作,自身的股东权利如何保障的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像上面提到的M总就是没有了解清楚情况,虽然竞买了股权,但是后续股东权益却得不到保障。

三、有限公司股权难变现的法律风险

基于有限公司封闭性的特点,自然会伴随着股权变现难的问题。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有限公司股权,这个法律风险就会放大。因为强制执行阶段,内部股东已经明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了,既然内部股东都不愿意买,竞买后想要处置变现就更难了。所以通常这类竞买者是债权人委托的股权代持方居多,实在没办法,有股权执行一点是一点,总比一分执行不回来好吧。当然有一些竞买者也会因为标的股权的价值被低估而愿意参与竞买。但无论哪种情况,股权变现的法律风险都会存在。

       

针对以上提及的三大法律风险,我们尝试从竞买前、竞买中、竞买后三个阶段提供如下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有针对性的降低上述风险。          
          
一、竞买前,对标的公司尽职调查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公司股权,与一般的股权收购在尽职调查阶段其实是相通的。作为有意向参与竞买股权的潜在竞买者千万不能因为法院已经做了初步的调查,标的股权没有其他质押、抵押或出资不实的情况,就放弃尽职调查。
 
我们建议尽职调查尽量委托专业股权律师参与协助,具体可以从“标的公司实地走访调查,与创始人、其他内部股东及经营管理层积极沟通,委托律师调取公司内档资料等”几个方面着手,尽量在竞买前获得标的公司及标的股权更全面的信息。前期调查掌握的信息越多越有助于判断是否参与竞买。

二、竞买中,多维度评估标的股权

对于标的股权的价值问题,需要多维度去评估。比如:要确认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是否全额缴足,不仅对外登记的公司章程中要确认,对内股东之间也需要没有争议,最好能够让执行法院要求公司出具一份执行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的确认函,前面M总遇到的股东出资不实问题,显然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流转性质的争议,如果有相关确认函件,这个风险就可以避免;另外,要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的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式,不能过分依赖法院委托的财务评估机构,在尽可能全方位获取标的公司资料之后,尽量自行委托专业财务机构以多种方式去评估会更科学,更全面。比如实业公司可以使用净资产评估法,比如投资公司就要重视过往投资回报率及回款时间等情况。

三、竞买后,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在确定竞买标的股权并最终竞买成功后,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应当积极维护与老股东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及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比如,复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查看企业财务账册从而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比如积极参加股东会会议,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只有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才能对自身股权作出正确的判断。像前面M总的问题,就是竞买成功后一味被动观望,不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所以陷入被动局。目前我们也是建议他行使股东知情权,尝试沟通谈判,再来谋划后一步对策。
 
以上是我们针对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竞买股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的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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