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加氢站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1646。
(二)支持加氢站运营
1.支持标准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单位售价及售氢量);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