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一般情况下会确认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等债权类资产,收入属于损益项目,在确认当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权类资产则属于资产负债表项目,既有可能一直保持资产状态(收回货币资金也是资产),也有可能会在符合条件的时候变成坏账,有的时候还会以保理的形式产生处置损益。这些情形的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为便于说明,假定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致,即不考虑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案例详情
1、甲建筑公司承揽的某项目已于2023年竣工,根据合同约定业主预留该项目质保金218万元,甲公司已于2023年向业主开具专票218万元,适用税率9%。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的十日内,该笔质保金的缺陷责任期为2024年12月31日止。
2024年7月25日,业主通知由于该项目出现质量缺陷,且甲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决定扣除其质保金109万元。
增值税处理:属于典型的销售折让,应当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解决。
企业所得税处理:质保金对应的收入已经在2023年度确认且缴纳,现出现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扣款109万元,会计上应当按照产品质量保证处理,即冲减甲公司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甲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已于2023年汇缴时调增)。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09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109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109万元,相当于该笔缺陷责任期内被扣除的质保金,以销售费用列支。
假定案例一中,至2024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结束,该项目未产生质量问题,甲公司已于2024年资产负债表日将合同资产结转至应收账款,但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未在合同约定的2025年1月10日之前支付款项,2026年1月,甲公司以198万元的价格以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将其转让给某银行。
增值税:不属于销售折让,不得对已开具专票冲红,增值税不做处理。
企业所得税:属于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在2026年度扣除转让损失218-198=20万元。
假定案例一中,至2024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结束,该项目未产生质量问题,甲公司已于2024年资产负债表日将合同资产结转至应收账款,但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未在合同约定的2025年1月10日之前支付款项,2028年年底,甲方决定该笔应收账款以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不属于销售折让,不得对已开具专票冲红,增值税不做处理。
企业所得税:属于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可以在2028年度税前扣除坏账损失218万元。
2、乙建筑公司承揽某项目,2023年1月开工,2023年12月竣工验收,合同总价款327万元,乙公司在2023年底确认收入300万元,根据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确认销项税额27万元,由于业主尚未支付款项,乙公司确认应收账款32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024年7月,项目最终审计结果为209万元,比乙公司上年确认的收入少了109万元。
增值税处理:属于销售价格的重新达成,可比照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处理,开具红字发票109万元。
企业所得税:属于销售价格的重新达成,可比照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在2024年冲减收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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