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长税开罚[2023]3号
律师事务所接举报人该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涉及金额为12146798.83元,属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BRSINTC
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4000059736736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税开罚[2023]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4
处罚内容:处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应开县而未开具发票
违法事实: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发票违法--应开县而未开具发票--接举报人该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涉及金额为12146798.83元,属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02
宁税稽一处〔2024〕129号
定期定额个体户被税务稽查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4〕129号
南京优特展示设备销售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114MA1QHRU34K):
我局(所)于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西寇村宝双路*号)2013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存在取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共计414,642.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免征你单位2017年4月、6月、8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21年四季度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免征你单位2017年3月、7月、9月、10月、12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补征你单位增值税共计11924.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补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834.67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三、五、六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三、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补征其教育费附加22.72元,补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5.15元。
5、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补征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共计1116.67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3
佛税稽罚〔2022〕67号
佛山市方中会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方中会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688647629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688647629 - - - -
法定代表人 招永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佛税稽罚〔2022〕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账外经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共1,049,965.02元(含税)。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39,742.29元。
罚款金额(万元) 3.97422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4
佛税稽罚〔2022〕66号
方中会计税务服务(佛山)有限公司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费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方中会计税务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MA52BD9HX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MA52BD9HX - - - -
法定代表人 陈桂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佛税稽罚〔202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费收入合计534,610.00元(含税),上述业务收入你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11,188.4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188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05
柳市税三稽 罚 〔2024〕 13 号
上述研发项目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200MA5NRKGP55 纳税人名称 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卓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三稽 罚 〔2024〕 13 号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发现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1.2020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度共申报3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一种石墨烯薄层砂浆制备方法的研究、高强复合砂浆制备方法及其改性性能的研究与开发、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你公司销售产品为砂浆,销售合同中列明了客户所需的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例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预拌砂浆按《预拌砂浆建筑 JC 890-2001》标准,进场验收、取样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表明该3项研发项目属于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调整砂浆所需材料的配比和添加剂比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上述研发项目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你公司2020年度已申报的上述三项研发项目加计扣除1090037.90元,不准税前扣除。你公司已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41670.85元,经检查调整后,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731708.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3目、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73902.53元。你公司2020年度已缴企业所得税63279.22元(含双随机自查阶段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1195.6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623.31元。2.2021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度共申报6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基于蒸压加气技术的混凝土用薄层砂浆的研究与开发、基于疏水改性无机物基团的早强砂浆的研究与开发、单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四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用在账簿上多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手段,造成2020年至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21086.79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0543.4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账簿上多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75221.56元,虽未造成少缴税款,但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对该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为11543.40元。
06
温税一稽罚〔2024〕77 号
鞋业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补税罚款超2千万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4〕57 号
案件名称 温州市小韩仔鞋业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偷税: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市小韩仔鞋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302MA29AMEN0J
法定代表人姓名 蒋世才
处罚结果 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其2018至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6680989.63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344791.70元。
07
杭税三稽罚〔2024〕91 号
建设设计院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罚款425702.88元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4〕91 号
案件名称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851405.75元,其中2022年438960.17元、2023年412445.58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100720049785C
法定代表人姓名 潘大为
处罚结果 罚款425702.8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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