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采用了不正确的方式:
1、使用人社局规制模板,不能更好的适用企业的真实情形,不能规避用工风险。
2、使用网上下载的“专家”模板,千篇一律的内容,却忽略了后续证据链的完善。
但是自己根据企业情况编制一份,总是感觉缺少哪一个环节,怎么办呢?今天给大家写这篇文章,想告诉各位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你经常不小心挖的或漏掉的坑如何填起来。心动了吧,一起往下看吧,记得点赞转发收藏!
1、劳动合同期限的坑
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采用所有员工都一样,一年、三年或者五年,其实这是有问题的,应该根据人员层级、所属岗位做区分;
例如一些管理人员、职能人员,可以首次采用三年期限充分利用6个月的试用期来充分考察,即使过了试用期,也依然有二年多的时间再充分考察,为第二次的固定期限是否签订做准备。
一些基层作业人员,可以首次采用一年期限,毕竟员工能不能干,短时间就能知道,试用期可以解雇,即使过了试用期发现有问题,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立即终止;
2、岗位期限等于合同期限的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人资总监,这就是合同期限等于岗位期限,也就是约定了这3年该员工就是人冷风总监,这就为以后公司发展需要的干部调岗埋了一个坑。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从来没有”岗位“的约定,只有工作内容的约定,完全可以用引导性条款来转化风险,例如写”管理岗位,具体详见岗位聘用书“。企业完成可以采用一年一聘任制。
3、劳动报酬条款的坑
某员工月工资是20000元,在劳动合同中就只能写20000元吗?就必须将之前谈的年终奖多少,股权多少都写进去合同吗,这个想法就狭隘了。
这个依然是可以采用转化的手段,用引导性条款就可以,例如写”具体详见工资条或薪酬确认单。
4、工作地点约定不科学的坑
有些单位很实在,直接写某大厦几楼几号房间,明天你搬到了这个大厦其他房间了,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了,就比较麻烦,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呢?
能不能写大呢?写河北省,中国、地球呢,显然是不行了;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写某市,如上海市;如果是销售人员,可以写两三个市,如郑州市,保定市,信阳市;
当然一般约定完工作地点之后,如果发生负责区域发生变化,一般变更一个月之后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就默认为双方的合议完成。
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填写过程中,只让员工填写一下基本信息和最后和签名确认,其他地方都留白或者部分留白,这完全是一个大坑。
之前有很多的案例,某员工在仲裁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是3000元/月,而员工手上的劳动合同工资是20000元/月,你觉得法官会如何判定呢?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是空白,而员工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却写着“年终奖标准为4个月工资”,你觉得法官会如何判定呢?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基于以上希望对各位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