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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能||注意这些问题,可帮助企业规避90%的用工风险!

法律赋能||注意这些问题,可帮助企业规避90%的用工风险! 衡商总会 格局服务平台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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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用工风险犹如深藏于波涛之下的暗礁,稍不留意便可能对企业的发展航程造成阻碍。当我们追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健前行时,对于那些潜在的用工风险点,自然怀有浓厚的探究和防范之心。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梳理那些可能潜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点,并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避策略,旨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1.

不招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风险点: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风险点: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03.

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

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5.

用工之日起30日即办理社保登记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所有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06.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7.

保存员工出勤情况记录


风险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或者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发放工资前员工对出勤及薪资书面签字确认


风险点: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的,那么应当在发放工资之前制作书面的工资构成表,请员工核实出勤情况、加班情况以及应得劳动报酬金额。在员工核实无误后,作为考勤记录进行保存。如果将来员工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该证据资料既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及加班费。


09.

协商一致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协商一致才能合法调岗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就调岗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主张经济补偿。但是也需要注意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1.

不轻易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风险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确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除外。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

工伤保险之外再投雇主责任险


风险点:鉴于工伤待遇案件中,涉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基金不予赔付。为弥补用人单位的这部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分摊自己的损失。

13.

发生工伤后一个月内即申请工伤认定


风险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企业应当积极为员工申请认定工伤。


即便伤情不属于工伤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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