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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能及解决方案||劳动争议 | 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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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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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2015年)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本《指引》所称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止生产的情形。倒闭,是指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终止企业主体的情形。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企业转型升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或企业裁员、转移搬迁等原因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参照本《指引》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上述集体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及时高效。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原则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该类集体争议,公开案件处理进程。确因基层仲裁机构办案力量不足,难以及时处理的,可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力量,协助处理集体争议。

集体争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初步处理情况,事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书面报告全面处理情况;重大事件,按照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简便灵活。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可按就近、就地原则,采取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张贴布告、网上送达等灵活、便捷的方式,简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书,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及聚集的次数。

(四)分类处理。企业经营暂时困难的,可采取多种形式调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引导劳动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损失。人民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的,告知劳动者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联合协作。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紧密联系,引导劳动者寻求、接受正规的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议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给劳动者,减少非法代理人介入的机会。积极与当地法院、维稳、公安、工商、街道等部门沟通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欠薪争议,及时启动欠薪保障机制,依法由相关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将核算加班工资等前期工作交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完成。

二、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引。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接待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首次咨询时,应一次性提供以下指引材料:
1、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2、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3、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等。
同时,告知集体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激化矛盾、委托代理人及推举代表人的注意事项、法律援助联系方式等。
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多人共用一份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各人情况在申请书附表中列明。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记入笔录。
(二)立案受理指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应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下同)第三十条和《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组庭规则》(川人社办发〔2012〕191号,下同)第四条规定的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应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仲裁请求应当明确,涉及给付标的的应当注明金额,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列明计算方法。
立案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以停产、倒闭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号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经过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当场立案确有困难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收件回执》;经进一步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各地分配集体争议案件案号的做法不变,立案时可以不区分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组庭规则》第四条、第五条。
三、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停产、倒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四、置换仲裁调解书
企业经营暂时困难、经营者未逃匿、财产已被政府接管或法院查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置换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递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置换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3〕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五、送达及公告
(一)直接送达及答辩期征询。停产、倒闭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明确、可以直接送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样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一并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建议或要求企业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签署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后,可立即组织开庭。
(二)留置送达与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应诉材料、开庭通知的,送达人可邀请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司法所等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仲裁文书留在受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明确的,可以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送达,邮件封面上注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企业拒收邮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之日。
(三)张贴布告及公告送达。企业经营者逃匿、下落不明,按上述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在企业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布告,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告栏或网页上中公示,拍照存档,必要时可请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及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同日,还可将布告内容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告。
其他集体争议的公告送达一般仍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川人社办发〔2012〕192号,下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开庭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川人社办发〔2012〕191号,下同)第六条;《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
六、先予执行
劳动者要求停产、倒闭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将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送达证明一并移送至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对先予执行的裁决及该裁决的执行情况予以注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条。
七、先行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停产、倒闭等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后,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或双方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劳动者该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进一步查实后另行裁决。先行裁决需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
八、集体争议裁决
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同讨论表决。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可在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列明集体争议申请人的共同请求事项、合计金额、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仲裁庭查明的共同基本事实,主要裁决理由及裁决依据,合计裁决金额、履行时间等,同时在裁决书附表中列明每个申请人具体的请求金额及裁决结果。
集体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出具两份仲裁裁决书,分别列明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结果,并分别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川人社办发〔2012〕1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组庭规则》第八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来源:劳动合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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