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踏面”规范以“0.22m宽+0.45m高”为双控指标,旨在防止儿童攀爬导致坠落。当存在可踏面时,栏杆防护高度须从其顶面起算,设计与施工中必须严格复核,避免因高度不足引发安全隐患或验收不通过。
一、可踏面的定义
依据《GB 50352-2019》第6.7.3条第3款,可踏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宽度要求:底部水平结构宽度 ≥ 0.22米(如窗台、平台、反坎等);
- 高度要求:距楼地面或屋面高度 ≤ 0.45米。
满足上述条件的部位即构成可踏面,栏杆高度应从该面顶面起算,而非原始楼面。
二、可踏面的判定标准
1. 镂空栏杆与实体栏板的区别
- 采用镂空栏杆时,底部反坎整体宽度(≥0.22m)均计入可踏面;
- 采用实体栏板时,仅内侧反坎部分宽度计入,外侧因被实体遮挡不参与判定。
2. 特殊构造处理
- 侧装式护栏中,若扶手下部平台高度 ≤ 0.45m 且内侧宽度 > 65mm,该平台视为可踏面。
三、栏杆高度的强制性要求
存在可踏面时,防护栏杆高度须重新计算,并符合不同建筑类型的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栏杆下部0.1m范围内不宜留空;住宅及儿童活动区域应采用防攀爬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得大于0.11m。
四、实际应用注意事项
阳台、飘窗、外廊、楼梯等部位常见的反坎或窗台,若尺寸符合可踏面条件,可能改变栏杆有效防护高度。尤其在栏杆已安装后新增反坎,易导致原栏杆高度不达标。
建议施工中避免在栏杆底部设置宽度≥0.22m、高度≤0.45m的水平结构,或将其高度设计为超过0.45m以规避可踏面认定。
使用实体栏板可缩小可踏面范围,但仍需确保整体防护高度满足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