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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赋能及解决方案 || 2025税务局官方解答:企业税费热点问题最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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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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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局官方热点税费问答最新汇编来了!围绕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信用、发票管理等26个高频问题,进行全面权威解答!一篇搞定企业疑问。


1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 总公司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7.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8.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9.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0.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1.企业2024年购买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4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12.进入2025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什么时间申请进入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2025年度名单?

答:(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1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16.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17.纳税信用级别如何划分?

答:纳税信用级别从高到低分为A、B、M、C、D五个级别。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无不予评A情形;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存在严重失信情形)。


18.哪些情形下经营主体不能评为 A级 ?

答: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 D级;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 0;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9.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不同有哪些影响?

答:对于A级纳税人缴费人,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诸多便利,例如A级纳税人可以单次领取3个月(一般为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而对于D级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严格管理和惩戒措施,如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1日领新、严格限量供应,还会将其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20.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根据《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9点,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23.企业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4.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涉及清算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有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5.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纸质行程单目前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6.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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